毕业的实习报告

时间:2024-06-16 22:59:56
【推荐】毕业的实习报告模板集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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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其在写作上有一定的技巧。我们应当如何写报告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毕业的实习报告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毕业的实习报告 篇1

一、实习目的

毕业实习是教学计划中重要的实践环节之一,是学生在完成所有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之后进行的一次社会实践和调查活动。这一次实习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工程管理及企业管理实践中诸多问题,是学生巩固和提高理论知识水平及锻炼实践动手能力的全面实习。

1、通过毕业实习,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理解,同时结合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的具体要求提高其对某方面知识及其应用的熟悉和掌握程度,并根据需要丰富和扩大专业知识领域。

2、通过毕业实习,进一步培养学生独立地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今后参加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

3、通过毕业实习,培养学生的的社会活动能力,使其以积极的态度投入今后的工作中。

二、单位简介

我的实习单位是武汉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它是一家拥有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正进行~口区黄金地段的土地开发,集团另有广东省中山市、河南省巩义市近千亩储备用地待开发。项目为1幢32层高的无装修的商住楼,其中:1层设有底商,2层以上为住宅楼,设有4层高的机械停车台,设计提供100个左右的车位,设有单层高的地下室,作为设备用房。实习的时间是20xx年2月16日至20xx年4月12日。我在实习期间,主要承担施工工作,深入工地现场,与现场的工人和技术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指导,参与实践,全面系统的了解建筑工程的各项施工技术与施工工艺,以及各项管理措施。熟悉工程建设企业的性质、作业特点,以及生产管理的经营运作模式。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结合所学专业知识与实际现场工作进行整合,强化专业知识和技巧的运用和实务工作的能力;增强理论联系实际的观念,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专业意识和职业责任感,为施工管理起到了实质性的指导作用,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三、实习内容

3.1.测量放线

在工程开工前,建筑物位置的确定很重要,在从事测量的工作中,我了解到为确定建筑物的位置首先应根据设计院给定的建筑物坐标点及坐标线、建筑红线进行定位测量,确定它的位置。

3.1.1测量放线注意事项

1.以外轴线作为基本纵横线,以绝对标高作为±0.00标高,分别将基本轴线标高引到临近建筑物上。

2.建筑物的垂直测量。

1)建立辅助轴线控制网。

2)建立施工线控制网,根据辅助轴线控制网画定墙边线、柱边线等施工线。

3.建筑物水平标高测量。

建筑物的高程控制采用分层传递法,根据±0.00标高线,将建筑物的标高引至一层柱的竖向钢筋面上,并以此层向上传递测量。

1)根据图纸算出各建筑物特征点与红线控制点间的距离、角度、高差等放样数据。

2)依据线控制点,确定并布设施工控制网。

3)依据施工控制网,测设建筑物的主轴线。

4)最后进行建筑物的细部放样。

5)上楼层后的轴线投测方法:经纬仪投测法(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和主轴线是根据复核后的红线桩或平面控制坐标点来测设的,平面网的控制轴线应包括建筑物的主要轴线,间距宜为30~50m,并组成封闭图形,其量距精度要求较高,且向上投测的次数愈多,对距离测设精度要求愈高,一般不得低于1/1000,测角精度不得低于20〃),采用经纬仪进行投测。其工艺流程是:延长建筑物四周轴线至建筑物总高度外或附近建筑物顶面上→将经纬仪安置在延长的轴线上→按正倒镜分中,投测轴线。重复上述过程即可向上逐层投测。

6)建筑物的定位放线以总平面图、红线图为依据,采用网点控制。

7)根据测绘院所给出的控制桩的坐标,利用经纬仪将坐标网引入现场围墙内,作四个坐标控制桩,并妥善保护。

8)将建筑物控制轴线延伸至围墙或混凝土地面上,并作可靠保护。为避免交叉轴线产生误用,凡横向的轴线用红色标志,纵向轴线用蓝色标志,四角必须设有不会移动的后视点。

3.1.2测量放线处理问题

施工测量的准确与否,不仅影响质量和工期,而且直接关系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故在施工中我们谨慎的处理以下问题:

1.根据该工程是采用经检验合格的拓普康全站仪、50m钢卷尺等测量器具。使用测量器具必须检验合格,器具应固定使用、妥善保管。组织固定的不少于三人的测量小组,确保各测量标志(控制桩等)的完好。随时检查校正,作好原始记录。

2.工程的测量放线以建设单位提供的场区方格网、总平面图、基础平面布置图等资料为依据,测定出该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即轴线控制桩)。在基础施工中以此为基准,临时加密各轴线的控制桩,以便施工。

3.基础施工前,一定要将整个建筑物外形轮廓放出来,对照放线总平面图中标明与相邻建筑物的相互关系,找出测量误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的点应该返工重测,并找出出错的原因认真总结。每层混凝土浇筑前,对楼面标高,房屋及部位垂直度、梁的位置、尺寸及各轴线位置进行复检,满足规范要求后,方进行下一道工序。基础施工以控制场区方格网为基准进行定位,由各轴线控制桩测定出各基础的纵横轴线,并用细线交叉,再以交叉线为准用钢尺测定出各基础的位置,并做好各施工测量的轴线标记。

4.施工放线前,测量人员认真熟悉施工图,掌握各个房间的细部尺寸,放线前检查测量工具,保证测量工具的精确性,放线时作好测量记录,放线工作结束后,重新复核一遍,使测量成果准确可靠。

5.施工测量放线后,后续工作施工时,以所放线为依据,同时依据施工图进行复核,进行工程施工,如:钢筋绑扎时,钢筋尺寸与模板支设后构件成型尺寸进行比较,从而进一步验证测量放线的正确性。

6.该工程标高、垂直度的控制用j2级光学经纬仪、s3水准仪、30m钢卷尺、铅垂线等测量器具进行。施工必要时用红油漆作好标记,以备后续工作使用。

7.工程砖墙砌好后,弹出各个房间的水平控制线,并作好标记,以便在抹灰后重新弹出控制线。水平控制线作为水电安装预留预埋、室内抹灰、门窗安装、吊顶安装的依据。

8.测量前应认真熟悉施工图纸,掌握设计各部位的标高。含夹角的柱、梁轴线放线前,必须先绘制放线图,经检查无误后,才进行正式放线,并由专人认真复核。

9.本次项目的测量放线采用专人负责,专人复核的控制办法,并由监理再次复核,以确保测量放线准确。

10.施工测设记录应真实可靠,随测随记。认真做好对各班组的交底工作,班组人员要切实掌握各测设标志的具体数 ……此处隐藏18566个字……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买受人签约购房合同之前,要买受人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定金,如买受人不能在房地产公司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房合同,则房地产公司就没收其定金。而要认定房地产公司能否有权没收定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就要认定《认购书》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不同于买卖合同。这种观点认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它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形式。定金由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成立,于定金交付后生效。因此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即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的制约。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而现在通行的《认购书》无非是限制购房者(债务人)必须缴纳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丧失定金,其确保售房者(债权人)利益。可见,其定金所担保的主债务(购房行为)还没有发生。因为至此,双方尚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主合同不存在,因而作为规定其内容的从合同(定金合同,即《认购书》)亦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相当于买卖合同。其理由是:一、文件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二、文件体现了合同主体、标的、价款等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三、文件内容虽然简单,但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易习惯以及开发商的宣传、展示内容等,文件所确定的房屋买卖完全可以实现;四、文件中通常会对定金问题作出约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即能证明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五、开发商和购房人签署《认购书》之类的文件,完全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现,符合合同订立过程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六、虽然《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中都会约定某一具体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但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没有强制使用文本,因此,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完全是对《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的细化、补充或变更。既然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之类的书面文件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法、有效的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定金责任)。

我觉得以上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签订《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中的必经程序。《认购书》可以看作是一份独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它的签订对购房人来讲只是为了获得特定房屋一定时间内的优先购买权,对开发商来讲只是为了加强对购房人的约束以增加交易机会。《认购书》的签订是为了保证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顺利签署,但当它的条款约定相对较为详细,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时亦可视为它为买卖合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认购书》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仅要看其具体内容,而且也要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就是《内部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这里先说明一下几个名词的含义。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而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预售人在楼盘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进行认购,并与客户签订《认购书》,这种做法被称为内部认购。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认购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因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自然无法律效力。即认购无效时,预售人应当向认购人返还定金,同时预售人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订立《认购书》的注意事项

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其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型号、面积、订购总价、定金、签署“契约”时间等条款。由于《认购书》多为房地产司制定,所以作为商品房的买受人在订立《认购书》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多注意以下事项:

(一)订立《认购书》前认真了解拟购房产的真实情况,不要轻易落定认购。如应多了解房地产公司的资质、拟购房产是否具备预售资格及是否被抵押或存在其他限制房产转让的情形等等。

(二)订立《认购书》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各个条款,弄明白各条款的真实意思,容易产生歧意的表达最好进行修改或作出解释予以界定。

(三)订立《认购书》时,与房地产公司仔细约定“定金”在各种情况下处理的方式;还应特别注意防止房地产公司在房屋升值的情况下恶意将房屋另售他人的情况。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这次在海鸥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我将课堂上所学的基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觉得自身的素质得到了提升,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运用能力。这次实习让我体会到律师业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非常具有实现自身价值机会的职业,同时,律师工作也是一项非常严谨、艰苦、繁重、需要终生学习的工作,容不得半点懈怠和差错。我会鞭策着自己不断前进,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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